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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表时间:2025-01-17 16:40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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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书科

我局于 2025114日,依法对你(单位)在大路口镇龙湖村张庄组卢庄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泗自然资规罚〔202412号)因你(单位)拒不配合,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成功送达因此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法律文书(正文附后)。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到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领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朱克山  姬培杰     电话: 0557--7013970

地址:泗县汴河大道东段北侧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告日期:2025117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然资规罚〔202412  

卢书科: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6月,未经批准在大路口镇龙湖村张庄组卢庄占用620平方米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当事人笔录及身份证明各1份;2.相关村组干部笔录及知情村民身份证明各1份;3.违法用地现场照片4张,4.土地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测量图件各1份;5.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现状审查意见各1份;6.泗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套合图及土地规划审查意见各1份。

我局已于 2024年12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以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收费﹝2019﹞33号的规定,泗县耕地开垦费为四等每平方米24元,我局决定对你你(单位)擅自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卢书科将挖塘养鱼破坏的620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恢复土地原状。

2.对卢书科挖塘养鱼破坏永久基本农田620平方米处以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16元(24元*9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3392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期限一个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缴款账户名称:泗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1222500104000030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话:  0557--7013970                                                                                       

 址: 泗县开发区汴河大道东段北侧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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