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于春兰保管不慎,将证号:皖泗字第00012535号的房地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的房地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于春兰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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