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批准》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批准》
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申报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二、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
三、审批流程:
1.申请: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线上申请或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3.审核: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
4.决定: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作出许可决定。
5.办结:准予许可则给予办结,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也可邮寄送达申请人。
四、设定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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