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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24-01-26 15:33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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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

五、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产品合格证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后台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审批:后台工作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的,签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并发放许可证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28003

    址:泗县开发区朝阳路102号企业服务大厅二楼住建局窗口。

    址:http://sz.ahzwfw.gov.cn企业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泗县分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10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4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10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

六、申报材料

1.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规划许可证

4.规划核实合格证书

5.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6.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住宅质量保证书

9.住宅使用说明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审核申请人网上提交的备案资料,根据短信(电话)告知申请人到现场(或寄)审核备案资料的原件。

3、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寄回,重新报送。

4、办结、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各一式三份加盖章后,各留存一份,剩余两份寄回--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28003

    址:泗县开发区朝阳路102号企业服务大厅二楼住建局窗口。

    址:http://sz.ahzwfw.gov.cn企业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泗县分厅-工程建设项目栏目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12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74日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1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3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第三次修订)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及第47号修改)第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

七、申报材料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2.监理文件

3.施工文件

4.竣工文件

5.竣工图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后台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3.决定:后台工作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的,签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28003

    址:泗县开发区朝阳路102号企业服务大厅二楼住建局窗口。

    址:http://sz.ahzwfw.gov.cn企业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泗县分厅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1028日修订;20194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6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 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或特殊建设工程。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等。

3、针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 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 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按照《建设 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的要求提供材料。

八、申报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后台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审批:后台工作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的,签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并发放许可证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28003

    址:泗县开发区朝阳路102号企业服务大厅二楼住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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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年第6号,20081028日修订;2019423日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6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或特殊建设工程。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等。

九、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后台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审批:后台工作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的,签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并发放许可证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28003

    址:泗县开发区朝阳路102号企业服务大厅二楼住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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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20206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号)确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或特殊建设工程。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等。

十、申报材料

4、消防验收备案表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后台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审批:后台工作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的,签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并发放许可证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2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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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依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3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四号)修订】第九条第二款: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

十一、申报材料

1.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工作人员审核材。

3、决定:领导审批后作出许可决定。

4、办结:网上通过后备案表由泗县住建局窗口盖章确认寄回业主。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28003

    址:泗县开发区朝阳路102号企业服务大厅二楼住建局窗口。

    址:http://sz.ahzwfw.gov.cn企业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泗县分厅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4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二、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法定代表人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

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4.建设单位报监承诺书

5.项目负责人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

6.质量安全报监书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后台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审批:后台工作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的,签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并发放许可证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六、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28003

    址:泗县开发区朝阳路102号企业服务大厅二楼住建局窗口。

    址:http://sz.ahzwfw.gov.cn企业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泗县分厅-工程建设项目栏目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十三、申报材料

1.劳动合同书

2.产权备案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后台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审批:后台工作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的,签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并发放许可证件。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七、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28003

    址:泗县开发区朝阳路102号企业服务大厅二楼住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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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7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项目开标前。

十四、申报材料

1.审批手续批准文件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后台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3.决定:后台工作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的,签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八、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28003

    址:泗县开发区朝阳路102号企业服务大厅二楼住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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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

十五、申报材料

1.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或到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后台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3.决定:后台工作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的,签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28003

    址:泗县开发区朝阳路102号企业服务大厅二楼住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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