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筑工程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采取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建筑市场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建筑市场规范合理。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中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将依法暂扣许可证并要求停工整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实施现场检查。
1.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事项变动是否合法。
2.施工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3.是否委托监理企业。
4.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三)建立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公司章程,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及项目组成人员资质证书,预算书;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5、控制价审查备案通知书;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
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配套资金、养老保障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劳务工资保证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费凭证。有协议或约定后置缴纳的除外。
8、申请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该承诺的证明文件: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根据公安部第119号令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
(3)工程到位资金银行证明;
(4)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通知书;
(5)防雷设计审查意见书。
9、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法定申请材料中的其他材料。
10、监督检查报告、企业整改报告及整改复查报告。
11、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材料,年度质量回顾报告。
12、严重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13、省内外中标品种情况的备案材料。
14.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15.其他应列入药品生产监督档案的资料。
(四)实施信用监管。
建立建筑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工程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纳入建筑安全“黑名单”管理。
(五)实施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省、市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建筑业监管机制。
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并联审批平台将施工许可企业信息告知国土、规划、城建、城管、安监、消防等相关审批监管部门;
三、事后监管
在日常检查或执法检查时,针对施工许可相关手续的检查内容,加强施工过程承发包双方履约行为管理,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建设单位是否规避承发包备案,肢解发包;
(二)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发包专业分包工程;
(三)承发包单位是否履行合同约定;
(四)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是否私下签订压级压价或改变付款方式等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阴阳合同”;
(五)挂靠施工、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是否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七)是否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青登记手续的外地入青企业;
(八)承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更换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建筑业管理股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建筑业管理股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建筑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施工。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建筑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备案管理。
1.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初审意见、申报表、标准文本等。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依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
3.决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
4.反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备案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5.归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通过审查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列入标准名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确认行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管理办法,并通过厅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原则,对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及标准实施等情况。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发现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信用监管。
定期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守信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畅通举报渠道。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公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备案过程中的违规问题,个人或社会组织有权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备案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备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力度,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备案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备案管理。
1.受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备案事项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初审意见、申报表、标准文本等。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依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
3.决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
4.反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备案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5.归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通过审查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列入标准名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备案事项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确认行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备案事项管理办法,并通过厅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编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备案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原则,对通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备案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及标准实施等情况。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发现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信用监管。
定期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守信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畅通举报渠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备案事项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备案过程中的违规问题,个人或社会组织有权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备案事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备案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备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备案工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力度,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备案管理。
1.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事项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初审意见、申报表、标准文本等。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依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
3.决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
4.反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备案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5.归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通过审查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列入标准名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事项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确认行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事项管理办法,并通过厅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原则,对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及标准实施等情况。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发现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信用监管。
定期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守信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畅通举报渠道。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事项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备案过程中的违规问题,个人或社会组织有权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事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备案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备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力度,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城市道路工程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城市道路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城市道路工程验收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备案管理。
1.受理。城市道路工程验收事项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初审意见、申报表、标准文本等。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依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
3.决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
4.反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备案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5.归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通过审查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列入标准名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城市道路工程验收事项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确认行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城市道路工程验收事项管理办法,并通过厅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编制城市道路工程验收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原则,对通过城市道路工程验收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及标准实施等情况。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发现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信用监管。
定期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守信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畅通举报渠道。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公布城市道路工程验收事项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备案过程中的违规问题,个人或社会组织有权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城市道路工程验收事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在城市道路工程验收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备案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备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城市道路工程验收工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力度,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城市道路工程验收。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备案管理。
1.受理。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事项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初审意见、申报表、标准文本等。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依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
3.决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
4.反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备案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5.归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通过审查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列入标准名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事项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确认行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制定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事项管理办法,并通过厅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原则,对通过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及标准实施等情况。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发现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信用监管。
定期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守信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畅通举报渠道。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事项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备案过程中的违规问题,个人或社会组织有权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事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在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备案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备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工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力度,引导企业积极申报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备案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备案管理。
1.受理。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备案事项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初审意见、申报表、标准文本等。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依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
3.决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
4.反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备案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5.归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通过审查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列入标准名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备案事项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确认行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备案事项管理办法,并通过厅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编制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备案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原则,对通过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备案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及标准实施等情况。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发现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信用监管。
定期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守信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畅通举报渠道。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公布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备案事项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备案过程中的违规问题,个人或社会组织有权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备案事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在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备案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备案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备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备案工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力度,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备案。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备案管理。
1.受理。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事项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初审意见、申报表、标准文本等。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依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
3.决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
4.反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备案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5.归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通过审查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列入标准名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事项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确认行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制定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事项管理办法,并通过厅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编制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原则,对通过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及标准实施等情况。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发现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信用监管。
定期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守信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畅通举报渠道。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公布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事项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备案过程中的违规问题,个人或社会组织有权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事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在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备案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备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工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力度,引导企业积极申报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备案管理。
1.受理。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事项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初审意见、申报表、标准文本等。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依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
3.决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
4.反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备案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5.归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将通过审查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列入标准名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事项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确认行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事项管理办法,并通过厅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编制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原则,对通过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及标准实施等情况。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发现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信用监管。
定期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守信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畅通举报渠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布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事项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备案过程中的违规问题,个人或社会组织有权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事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在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备案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备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工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力度,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备案管理。
1.受理。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事项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初审意见、申报表、标准文本等。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依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
3.决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
4.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备案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5.归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通过审查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列入标准名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确认行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事项管理办法,并通过厅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编制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原则,对通过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及标准实施等情况。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发现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信用监管。
定期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守信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畅通举报渠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布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事项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备案过程中的违规问题,个人或社会组织有权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事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在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备案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备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工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力度,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备案管理。
1.受理。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事项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初审意见、申报表、标准文本等。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依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
3.决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
4.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备案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5.归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通过审查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列入标准名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事项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确认行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制定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事项管理办法,并通过厅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编制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原则,对通过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及标准实施等情况。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发现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信用监管。
定期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守信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畅通举报渠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布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事项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备案过程中的违规问题,个人或社会组织有权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事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在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备案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备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工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力度,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批准。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备案管理。
1.受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事项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初审意见、申报表、标准文本等。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依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
3.决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
4.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备案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5.归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通过审查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列入标准名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确认行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事项管理办法,并通过厅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编制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原则,对通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及标准实施等情况。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发现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信用监管。
定期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守信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畅通举报渠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事项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备案过程中的违规问题,个人或社会组织有权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事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备案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备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工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力度,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备案管理。
1.受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事项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初审意见、申报表、标准文本等。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依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
3.决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
4.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备案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5.归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通过审查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列入标准名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事项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确认行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制定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事项管理办法,并通过厅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编制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原则,对通过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及标准实施等情况。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发现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信用监管。
定期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守信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畅通举报渠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布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事项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备案过程中的违规问题,个人或社会组织有权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事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在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备案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备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力度,引导企业积极申报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备案管理。
1.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初审意见、申报表、标准文本等。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依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
3.决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
4.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备案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5.归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通过审查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列入标准名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确认行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管理办法,并通过厅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编制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原则,对通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及标准实施等情况。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发现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信用监管。
定期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守信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畅通举报渠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备案过程中的违规问题,个人或社会组织有权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备案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备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力度,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备案管理。
1.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事项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初审意见、申报表、标准文本等。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依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
3.决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
4.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备案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5.归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通过审查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列入标准名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事项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确认行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事项管理办法,并通过厅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编制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原则,对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及标准实施等情况。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发现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信用监管。
定期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守信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畅通举报渠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事项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备案过程中的违规问题,个人或社会组织有权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事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备案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备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力度,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加强备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合规、透明高效。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备案管理。
1.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初审意见、申报表、标准文本等。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依照相关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公示。
3.决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公示情况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
4.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备案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5.归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通过审查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列入标准名册,建立档案,信息公开。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界定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确认行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管理办法,并通过厅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编制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双随机”原则,对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过程的规范性及标准实施等情况。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发现企业未严格按照标准实施的,取消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信用监管。
定期评定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守信企业提供政策优惠,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畅通举报渠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备案过程中的违规问题,个人或社会组织有权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四)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事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行政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备案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备案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完善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投诉处理、检查通报、定期考评等工作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确保备案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力度,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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