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单位(含共同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清理意见及理由 | 备 注 |
1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章第一节第四条: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保留 | |
2 | 《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章第三节第三条第一款: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并在业户档案及车辆技术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扣《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4.《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每辆车《道路运输证》补办次数1年内超过三次的,应终止补办。 | 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保留 | |
3 | 发放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保留 | |
4 | 外地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本地经营备案 |
1、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的通知》(厅运字〔2011〕136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备案表》,由持证人本人或其所在服务单位,到服务地管理部门申请经营备案。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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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从事货运代理等货运相关服务的备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保留 | |
6 | 县内客运车辆更新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一条 :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3.更新的客运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 | 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保留 | |
7 |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备案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一)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二)在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 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保留 | |
8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保留 | |
9 | 机动车技术等级标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 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保留 | |
10 |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备案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 | 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保留 | |
1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地址等备案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 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保留 | |
12 |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 《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 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保留 | |
13 |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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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保留 | |
15 | 出租汽车车辆更新(原车下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 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调控,保障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
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保留 | |
16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保留 | |
17 | 公告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保留 | |
18 | 设置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设置警示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保留 | |
19 | 设置道路交通标志 |
1.《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两侧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规范的交通标志,并保持其完好。 2.《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防护、排水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县道、乡道上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在村道的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
泗县交通运输局县乡公路管理所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保留 | |
20 | 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 治超站点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保留 | |
21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
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保留 | |
22 | 公路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皖交质监〔2013〕190号)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或举报人。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
泗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保留 | |
23 | 县乡路升级改造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县道按照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 除自然条件不具备外,单车道的农村公路应当实施路肩硬化,并设置会车道。 |
泗县交通运输局县乡公路管理所 | 法人、社会组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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