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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发表时间:2019-05-20 10:3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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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行政研究制定规范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运输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一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或执法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废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原则上可将每种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具体标准可以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

三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各类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综合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消除社会危害是否及时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处罚裁量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公布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综合考虑个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和法律依据,确定适当的处罚幅度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要同时收集与确定违法程度和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量罚情节有关的证据。在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前,要掌握确定违法程度和量罚情节的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内容。

(三)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一是要将处罚程序、裁量标准公开。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时,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与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重大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明确监督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是否制定并公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否按照公布的行政处罚行政裁量标准行使行政处罚权;是否随意确定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是否对同一性质案件不同处(理)罚;执法程序和文书是否符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求;不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是否得到及时纠正等。

四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执法案件的审核工作,应当将办案机构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作为核审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核机构认为办案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五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裁量执行标准作为审理行政处罚行为适当性的依据之一。

六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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