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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3-02 16:1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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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交字20218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工程质量监管中队、局财务及相关股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经局党组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泗县交通运输局

202132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皖交规划〔2017〕65 号)、《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皖交路〔2007〕19号)、《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泗政办秘〔2019〕27号),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农村公路的桥梁。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安徽省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结合我县实际,遵循先急后缓原则,分年度申报年度建议计划,经审定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四条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作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下达年度计划文件要求的线路名称、走向和里程进行建设,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及技术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在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前提下,按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

第三章 建设标准及设计

第五条 县道按照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应当逐步改造。特殊路段、路型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对技术标准有固定要求的应当遵循上级要求。

第六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耐久”的原则,在具体技术指标选择时,既要立足当前需要,又要考虑远期改造升级的需要。

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县道、乡道上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在村道的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及沿河、村庄和人群聚集地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并按照“三同时”原则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由县交通运输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公路和中型以上的农村公路桥梁、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设计方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其设计方案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四章 工程施工招标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招标代理评定小组负责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文件编制及控制价完成后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活动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按规定公开招标。

第五章 施工合同签定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十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间及账户及时交纳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拟投入本合同段主选项目经理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建造师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县交通运输局签定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及施工许可申请书由施工、监理、设计及建设单位各自完成应完成部分,交该合同段业主代表审查及汇总,报工程质量监管中队办理质量监督后,由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办理施工许可。

第六章 工程变更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实际发生和图纸、合同不符等情况,施工单位可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同意后进行变更。监理、建设单位发现项目实际发生和图纸、合同不符的,经建设单位同意,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增加在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提出,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审批;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增加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下含上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查同意后提出,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增加超过1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查同意后提出,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同意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六条 专家由建设单位委托县公管局从省专家库按照所需专业随机抽取,专家组需提供论证后的工程量造价清单。

第十七条 确需发生工程变更的,变更工程、新增工程计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则由施工企业按照变更工程资料、合同约定或者招标文件采用的计价依据、组价原则、施工企业报价浮动率等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监理及建设单位(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七章 建设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资金来源:1、部、省、市补助资金;2、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3、社会支持、村级“一事一议”等多渠道筹集的资金;4、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十九条 工程进度款符合拨付条件后,编制工程计量支付报表、工程变更、中间计量资料等相关资料,先后报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监管中队、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分管工程项目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报财务支付。中间付款需提供给财务拨款申请报告、合同、中标通知书、发票、计量支付证书(如合同约定按计量支付)原件入账,竣工结算支付需增加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入账。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八章 组织实施及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中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项目及中型以上桥梁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其他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交通运输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工程质量监管中队具体负责项目监督工作。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向市、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质量检测、鉴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责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进度。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地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对工程施工需要长时间占用车道、中断交通的,应选择好绕行路线,并在绕行路口设立明显的指路标志,采用多种有效形式告知公众。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来源、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情况。要组织和鼓励群众对工程实施监督,聘请有经验和责任心的老党员、老村干、老复退军人、老退休教师、老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及管理进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1年。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合格工程责令整改并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项目法人在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精神和要求,全面实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内容的“七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及造价控制,提高工程满意度,充分发挥工程绩效

第九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竣(交)工项目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批复文件或计划;

    (二)项目设计文件;

    (三)招投标文件或邀标文件;

    (四)合同文件(施工、监理合同,质检申请和批复);

    (五)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六)施工许可决定书;

    (七)原材料试验资料(建设、施工单位试验委托书);

    (八)中间检查资料(监理抽检资料);

    (九)施工单位项目竣工资料;

(十)质量责任登记表;

(十一)其他所需资料。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二级以上(含二级)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农村公路桥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交工验收前由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工程质量监管中队根据检测报告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工程验收合格,签发工程竣(交)工验收鉴定书。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承担。验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移交给交通主管部门和管理养护单位。

第十章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实际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新问题进行完善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