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后续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泗县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后续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县交通运输局 泗县财政局
2014年2月26日
泗县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
后续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后续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上的桥梁完好畅通,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出行和生活提供方便,起到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应有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桥加固改造工程项目是指我县实行民生工程所改建的农村公路危桥项目。
第三条 农村公路上的桥梁作为农村公路的一部分,改造后的农村公路桥梁后续养护管理工作应纳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体系中,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行政府主导、各方参与,以县为主、乡镇、村配合,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到“有建必养”,确保改造后的农村公路桥梁在使用寿命期内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桥梁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落实管理养护资金,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桥梁管理养护工作,监督、检查乡镇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和养护质量。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负责农村公路桥梁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 改造后的危桥项目经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现行验收规范标准通过验收后,县政府及时纳入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足额列支养护经费。相应管理养护机构应将改造后的桥梁及时登记造册,进行日常管理养护。
第六条 改造后的农村公路桥梁应保持其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即保持桥梁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排水畅通,结构无明显损坏,标志、标线等附属设施齐全良好,行车通畅。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养护承包人加强保护性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侵占、损坏、涂改或擅自移动、拆除桥梁附属设施行为,并及时向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部门报请处理。
第八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桥上行驶。
第九条 农村公路桥梁应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按国家标准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并对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缮,县级财政应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桥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爱桥护桥意识。
第十一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改造后的农村公路桥梁后续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评定,保证农村公路桥梁后续养护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养护经费使用符合规范。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桥梁后续管理养护工作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规定执行。
对农村公路桥梁后续管理养护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Word下载:泗交财[2014]3号(联合)(关于印发《泗县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后续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PDF下载:泗交财[2014]3号(联合)(关于印发《泗县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后续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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