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交通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泗县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交通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泗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13日
泗县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交通项目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2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根据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计划的批复》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等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规章和规定。
第三条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施工规范操作;切实落实农村道路“七公开”制度,实行项目公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围绕贯彻交通运输部“四好农村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养护机制,确保道路运行长效。
第四条 实施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的有关行业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承担相应责任。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成立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严格执行省、市、县有关农村道路建设工程的行业管理规定。各参建单位的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派驻质量监督员和技术指导员对乡镇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中队对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质量巡检,及时发布质量问题通报和质量预警信息,并通报业主进行整改,聘请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验收。
各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包括项目设计、招标,聘请监理单位等。具体落实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加强对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接受、配合交通运输管理局质量监督与巡查,并根据巡查结果,负责质量问题整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加强施工质量控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并按照合同约确保施工进度,定按时完工。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需要,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理人员要实施工程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提高监理质量。配合业主单位搞好工程验收工作。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行“一路一档”制度,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设计单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招标。
第七条 建设标准按《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计划的批复》文件附表执行,路面抗弯拉强度4.0MPa,必须同步建设生命防护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方案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全额用于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的直接费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支出预算、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组织实施及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标,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各乡镇统一招标,分派监理人员至各项目。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群众参与”的质量保障体系。县交通运输局及其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监督工作,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向县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中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施工期间实行工序验收,基层验收不合格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项目交付使用前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责任,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需要派驻工地项目监理组,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监理人员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道路村组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各工序进行现场质量监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与进度。
第十九条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地组织和管理,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实施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来源、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项目法人要组织和鼓励群众对农村道路村组道路建设工程实施监督,聘请有一定经验和责任心的老党员、老村干等五老人员和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合格工程责令整改并按照合同约定扣掉相应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项目法人在计量支付中按比例扣除,待项目缺陷责任期满,经过竣工验收后,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要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实行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单位、质量监督、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内容的“七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业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及造价控制。
第二十三条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工程月报制度。各乡镇要建立农村道路村组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台账制度,及时统计当月20日前工程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竣(交)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验收采取竣交工合并执行模式,以项目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打捆验收,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安徽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试行稿)(皖交路〔2007〕19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竣(交)工项目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项目批复文件或计划;
(二)项目设计文件(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
(三)招投标文件或邀标文件;
(四)合同文件(施工、监理合同,质检申请和批复);
(五)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六)施工许可决定书;
(七)原材料试验资料(建设、施工单位试验委托书);
(八)中间检查资料(监理抽检资料);
(九)施工单位项目竣工资料;
(十)质量责任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要对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竣(交)工验收资料统一保管。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各乡镇应切实有效加强项目的后续维护保养,认真履行养护巡查和养护管理职责,保障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
第二十八条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执行严格的质量终身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县农村道路村组道路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并核减、收回专项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停止下达下年度工程项目计划,并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一)擅自改变项目或补助资金用途的;
(二)不能按照工程实际需要,足额、及时配套地方自筹资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的或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
(四)因改造工程施工组织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六)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出现建设纠纷的;
(七)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不按县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工程进展情况的。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渠道:70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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