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交通运输局)
序号 |
牵头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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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部门 |
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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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超限超载车辆货运源头治理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
26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内河交通及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
建立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工作;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注:《乡镇(街道)配合事项清单指导目录》是聚焦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对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职能部门行使,工作实践中需要乡镇(街道)配合的事项进行梳理形成,县级职能部门承担主体责任,乡镇(街道)承担配合责任,并依法划分县乡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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