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交通运输局其他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泗县交通运输局其他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其他权力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 ||||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 ||||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依法信息公开。 |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检查工作。 | 4.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给予不符合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 ||||
(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 |||||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 ||||||
(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 ||||||
(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 ||||||
(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 ||||||
2 | 其他权力 | 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 | 二、《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 |||||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依法信息公开。 |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检查工作。 | 4.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给予不符合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 |||||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3 | 其他权力 |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 | |
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的; | ||||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在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 | 4.在审核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处理安全反馈信息。 | 5.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 |||||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其他权力 | 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改)第十六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 |||||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依法信息公开。 |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检查工作。 | 4.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给予不符合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 |||||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5 | 其他权力 |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 |||||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依法信息公开。 |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检查工作。 | 4.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给予不符合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 |||||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6 | 其他权力 |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1.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 | |
第十四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核的; | ||||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在审核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行政审批决定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 4.在审核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安全监管。 | 5.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 ||||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 ||||||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 ||||||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 ||||||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 ||||||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 ||||||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 ||||||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 ||||||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 ||||||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 ||||||
4.《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表以及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审验情况,监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检测。” | ||||||
7 | 其他权力 |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核准 | 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核准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2017年687号修订)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办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9.在审批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1.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作贻误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文化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初步设计审批职能与权限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7〕640号)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阶段责任: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批复文件和并在局网站信息公开。 |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核准 |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办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9.在审批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1.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作贻误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 4.送达阶段责任: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批复文件和并在局网站信息公开。 | |||||
3.《安徽省港口条例》(202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第十四条第一款: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核准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办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9.在审批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1.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作贻误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阶段责任: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批复文件和并在局网站信息公开。 |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核准 |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十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办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9.在审批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10.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1.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审批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作贻误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 4.送达阶段责任: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批复文件和并在局网站信息公开。 | |||||
3.《安徽省港口条例》(202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第十四条第一款: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8 | 其他权力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公安部、安监局令第5号)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 1.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对车辆进行评定的; | |||||
3.评定阶段责任:对于符合技术要求,出具评定报告;对于不符合条件未通过评定的,告知当事人。 | 2.评定过程中侵犯当事人权力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 3.在评定过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在评定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 |||||
5.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 ||||||
6.评定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其他权力 |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四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 |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 |||||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依法信息公开。 | 4.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检查工作。 | 5.给予不符合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0 | 其他权力 |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二十七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 ||||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 |||||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依法信息公开。 |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检查工作。 | 4.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给予不符合备案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 |||||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 ||||||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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