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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4-01 10:2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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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交字202417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和遏制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提高全公路整体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公路建设稳定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贯彻落实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推进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的组织方式和施工流程,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工作。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安全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3.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

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母体授权工地试验室。并将实验室备案表送至工程质量监管中队存档。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负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监理工作制度,依法落实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理、检查、验收责任。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变更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监理标段的监理工作,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有序推进施工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工作。

2.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当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施工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如实准确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序,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管中队、建设单位。

3.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试验室,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开展平行检测,确保监理抽检工作质量;同时要加强施工试验检测管理,复核施工单位检测数据。

)试验检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测责任

1.试验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试验规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检测数据和结论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2.试验检测单位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或合同段)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委托;试验检测单位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过其等级证书授权的范围。

二、参建单位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控

(一)强化技术交底管理。开工前及关键、重点工序施工衔接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技术要求、施工注意事项、重点环节等,并做好交底记录。

(二)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的相关要求,对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到位,应有专人负责督促施工、监理、检测、设计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承诺的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械设备到岗到位;对未能履行合同要求的单位人员,应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违约处罚。

(三)加强施工工序衔接验收。工程项目每完成一道工序须由母体授权的工地实验室自检,自检合格后由工地实验室签字、盖章附具相关自检材料后,报监理抽检,监理抽检合格后报驻地中队质监员复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报工程质量监管中队,工程质量监管中队组织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检查不合格的工序,要求监理和现场中队质量监督员现场监督整改,并进行复检,如若不合格则循环上一步骤,直至这道工序检验合格为止。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质量安全和交接程序的管理,各参建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含影像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做到“谁签字、谁负责”,并有存档资料以备核查。

(四)加强施工质量控制。项目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公路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严把质量安全关,不得存在随意降低标准,偷工减料等现象,严格按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频率进行过程管控和验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督促各相关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及时书面(含影像资料)反馈,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五)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聘用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数量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安全措施,落实各级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逐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的“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严禁将安全生产费挪作他用,必须用到安全生产上,并做好安全费用使用的台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对施工风险较大工序实行危险作业领导带班制度;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危险部位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三、严格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单位与工程质量监管中队联合对各参建单位严格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施工单位应禁止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禁止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禁止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擅自上岗;禁止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依据《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试验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试验规章制度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确保试验检测数据和结论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

各参建单位如有违法违规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先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对责任方进行违约处理,处理完毕后交由工程质量监管中队立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将联合相关部门严肃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人员,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罚款)并在“信用中国”扣除单位信用积分。行政处罚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网站同步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资金补贴、项目申报、评先评优、资格资质认定、备案及金融信贷等领域,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认真学习本次文件通知内容,对照文件开展自查自纠,严格依法依规从事公路工程建设,严格履行义务,对履行不到位、不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管理相关规定的,因违法违规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请各单位予以重视!

泗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29日


泗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43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