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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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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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泗县交通运输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2、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收取。3、应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其中2020年12月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改委、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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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泗县交通运输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 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金。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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