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县级机构改革“三定”工作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县级机构改革“三定”工作,根据《中共泗县县委泗县人民政府关于泗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泗发〔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三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对新组建、重新组建和职能机构调整变动较大的部门,制定“三定”规定;对职能机构调整变动较小的部门,明确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其他部门“三定”暂不作调整。
二、工作要求
“三定”工作坚持优化职责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确保改革后总量不突破。
(一)关于主要职责。严格按照《实施意见》优化调整部门职责。部门提出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事项,按照上下对应原则,由提出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提出牵头配合意见,明确责任。职责表述要全面、清晰、准确,避免列入有关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内部管理事项等。内设机构的职责表述要严格限定在部门主要职责范围内,不能派生出新的职责。
(二)关于内设机构。根据职责任务,从严控制内设机构数量,改革后内设机构总量只减不增。新组建和重新组建的部门,本着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多个部门合并或以某个部门为基础并入另一个部门的,只保留一套综合股室,精简整合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股室;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划转的,内设机构一并划转。
(三)关于人员编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和“划入部门为主、划出部门配合”的原则,依据职责机构调整划转,相应划转人员编制,确定编制基数。职责机构划转对应的人员编制,由划入部门与划出部门协商提出意见。职能相同或相近的股室整合后精简相应编制。
(四)关于领导职数。综合考虑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按中央及省有关规定重新核定部门领导职数。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调整,由主管部门或职责划入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提出意见,随部门“三定”规定一并上报,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另文办理。
三、工作步骤
(一)报送初稿。相关部门按照要求研究拟订本部门“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初稿,3月10日前以白头件报县委编办。
(二)初步审核。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编办)审核提出意见,向部门反馈并沟通协商,修改形成“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初审稿。
(三)协调审核。县委编办将部门“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初审稿和分歧事项报送县级分管负责同志协调、审核。仍有分歧事项的,报县委推进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四) 正式报送。各方意见基本协调一致后,部门“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送审稿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后,正式报送县委编办(一式三份)。
(五)审批印发。县委编办将“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送审稿及审核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印发。
四、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坚决服从改革决定,积极协商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确保改革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县级分管负责同志统筹协调分管部门“三定”,各部门要建立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挂帅,分管负责同志主抓落实,集中精力抓好“三定”工作。
(三)严守纪律。严格遵守机构编制总量不突破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定”工作的各项要求,本次机构改革以外的改革事项“不搭车”“不叠加”,确保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县委推进机构改革领导小组
2019年3月4日
拟制定“三定”规定单位
纪委监委机关、巡察办、组织部、统战部、政法委、编办、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化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商务局、扶贫开发局、数据资源局、司法局、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拟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部门
县委办、宣传部、政府办、信访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教体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人大机关、政协机关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关于开展县级机构改革“三定”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