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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农委中介服务清单保留事项清单目录

发表时间:2018-11-28 09:0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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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事项清单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备注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种子质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机构 《种子法》第四十八条:承担种子
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
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3号) 行政机关
2 农药检测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
劣质农药的处罚
省农业部门确认的
监测资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第三十五条: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可以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其他农药广告,可以委托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 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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