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行政确认清单
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利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行政确认 |
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核发 |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登记。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5、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五)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六)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七)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八)索取、收受贿赂的;(九)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十)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十一)其他影响公正处理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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