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
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标准
(一)经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在当地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三)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
(四)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六)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的优先申报。
(七)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八)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6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市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九)被评为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
(十)依法完成2016年度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供同级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一)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辅导员(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十二)必须体现实施绿色增长技术(注明主要技术内容,并有对应的辅导员签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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