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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权力清单

发表时间:2019-03-13 15:1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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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二条 生产企业 新增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二条 2017年8月1日修改
行政处罚 对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二条 生产企业 新增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二条 2017年8月1日修改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三条 生产企业 新增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三条 2017年8月1日修改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三条 生产企业 新增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三 2017年8月1日修改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五条 经营者 新增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五条 2017年8月1日修改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六条 经营者 新增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六条 2017年8月1日修改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七条 经营者 新增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七条 2017年8月1日修改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八条 新增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八条 2017年8月1日修改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九条 新增 2017年8月1日修改
行政处罚 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农药管理条例六十条 使用者 新增 农药管理条例六十条 2017年8月1日修改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六十一条 使用者 新增 农药管理条例六十一条 2017年8月1日修改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六十二条 生产企业经营者 新增 农药管理条例六十二条 2017年8月1日修改
1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处罚 取消 2017年8月1日修改
18 行政处罚 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药的处罚 取消 2017年8月1日修改
1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取消 2017年8月1日修改
20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取消 2017年8月1日修改
21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取消 2017年8月1日修改
2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取消 2017年8月1日修改
28 行政处罚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的处罚 取消 2017年8月1日修改
2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分装农药的处罚 取消 2017年8月1日修改
14 行政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种子法》 生产经营者 修改 修改为:《种子法》第八十七条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2015年11月4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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