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农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单位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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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农委(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表时间:2018年 9月12日 | ||||||||
保留事项清单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种子质量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机构 |
《种子法》第四十八条:承担种子 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 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
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3号) | 行政机关 | |
2 | 农药检测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保密技术资料,应当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 劣质农药的处罚 |
省农业部门确认的 监测资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第三十五条: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可以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其他农药广告,可以委托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 | 行政机关 | |
取消事项清单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 | 备注 | ||
1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三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宿政发[20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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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种子经营许可 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三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 府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 通知》(宿政发[20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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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 计量的检验、包装 设备检定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 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 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宿政发[2016]6号)。 | |||
规范事项清单目录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处理意见 | 备注 | |||
转换事项清单目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处理意见 | 备注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肥料产品检测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发布,200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2.《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4.1.4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伪造登记 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
《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农业 部公告第2287号):4.1.4 产品质量 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 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
收费;市场调节价 | 转换;理由: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检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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