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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农委中介服务清单取消事项清单目录

发表时间:2018-11-27 09:03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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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委托主体 处理意见 备注
1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三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相对人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宿政发[2016]6号)。
2 种子经营许可
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三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相对人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
府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
通知》(宿政发[2016]6号)。
3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
计量的检验、包装
设备检定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
材料:(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
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
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相对人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宿政发[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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