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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许可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9-10-15 16:0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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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许可

二、审批类型: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泗县农业农村局

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九条: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五、申报条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六、申报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有效期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生产地点无检疫性病害的证明;

(四)生产地点的介绍;

(五)增加生产品种的情况说明(品种审定(登记)证书、品种介绍;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提交新品种保护证书;授权生产的需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七、审批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

2.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审查:县种子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

4.决定: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审批通过,填写审批意见,签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审批通过,由农业农村局窗口书面告知其不予审批的理由。

5.办结:通知申请人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农业农村局窗口领取或通过EMS邮寄办结件。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查、专家论证时间)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无

十二、决定证件: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许可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十五、联系电话: 0557-7019990

十六、监督电话: 0557-7358008

十七、办理地点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农业农村局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z.ah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