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申报市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宿农〔2020〕67号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宿发〔2020〕1号)要求,现就2020年市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示范农场”)和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示范社”)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示范农场: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从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市示范社:申报条件详见附件2,从县区级示范农民合作社中择优推荐。
(三)增设申报条件。
1.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2.农民合作社必须录入农业部“新农直报系统”,家庭农场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3.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近三年有过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推荐。
二、名额分配
依据发展任务、发展水平分配申报名额,每个县区推荐申报市示范社合作社5家、推荐申报市示范家庭农场10家。
三、申报、评定程序
(一)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表格,提供相关资料证明。
(二)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件进行审查。
(三)符合条件的由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四)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按照20%比例随机现场核查,经市农业农村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发布。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
(一)各县区于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推荐名单。将申报纸质材料1套,信息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报市农业农村局经管站(邮箱:sz3917202@163.com)。信息汇总表由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主体申报材料中摘录。市示范农场、市示范社申报材料分别按附件1、附件2要求报送。
(二)申报材料格式比照今年申报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省示范农场要求。
五、有关要求
(一)符合下列内容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时要注明)。
1.带动贫困农户多、脱贫效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2.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三变”改革试点的合作社;
3.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合作社;
4.开展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5.已列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6.已列入安徽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7.农村产业带头人、新型职业农民、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对象、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8.设立党支部的农民合作社;
9.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家庭农场合作社。
(二)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等工作。本着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权责相当原则,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认真做好申报和评定工作。
(四)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联系人:史秀丽,联系电话:3926072
附件:1.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2.宿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3.2020年申报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
4.2020年申报宿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信息汇总表
宿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
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经我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在当地工商部门依法登记。
二、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15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达到2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15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6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300头以上,奶(肉)牛年存栏3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60亩以上。
经果:葡萄、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60亩以上。
林业:山区不小于200亩,丘陵地区不小于150亩,平原区不小于80亩。
特种种养业达到8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100亩以上。
三、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
四、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五、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
六、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七、产品有“三品一标”认证或使用,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的优先申报。
八、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全程,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九、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6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市示范家庭林场年纯收入高于其他同类农户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十、被评为县区级示范家庭农场。
十一、依法完成2019年度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供同级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二、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辅导员(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十三、提供以下二项附件:
1.2019年度家庭农场基础台账全年汇总表及2020年1-6月份的分月台账表各一份。
2.家庭农场中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贫困户名册(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没有可以空项。
十四、新增二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家庭农场必须建立且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2.家庭农场必须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手机或电脑截图复印件)。
附件2
宿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
(五)带动能力较强
1.种植业合作社成员达到80户以上。
2.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合作社成员达到60户以上。
3.水果、蚕桑、药材种植等合作社成员达到60户以上。
4.土地流转合作社成员达到80户以上。
5.农机合作社成员达到20户以上。
6.其他产业及类型农民合作社成员达到50户以上。
7.带动非成员户达到200户以上。
(六)生产经营规模较大
1.粮油生产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露地蔬菜300亩以上,大棚蔬菜80亩以上。
3.畜牧养殖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6000头,奶牛年存栏200头,肉牛年出栏800头,肉鸡年出栏250000只,蛋鸡年存栏40000只,鸭(鹅)年存栏25000只。
4.水果、药材种植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800亩以上。
5.苗木、花卉等经济林生产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
6.土地流转合作社面积达到800亩以上。
7.水产养殖合作社养殖水面:池塘面积达到400亩以上或湖泊、水库等4000亩以上。
8.从事农田作业服务的农机合作社拥有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动力机械30台以上,从事其他农机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相应机械设备20台(套)以上,年作业服务面积20000亩以上或年农机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9.其他产业及类型农民合作社按业绩评定,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八)被评为县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九)依法完成2019年度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供同级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十一)新增三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合作社必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
2.农民合作社必须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手机或电脑截图复印件)。
3.贫困地区的合作社成员中至少吸纳2户贫困户入社,带动产业脱贫,并提供贫困户的名册(姓名、所在村组、联系方式)。
附件3
2020年申报宿州市示范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负责人签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序号 |
市别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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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名称 (须与工商执照名称一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 |
性别 |
文化程度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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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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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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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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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家庭农场名称 (须与工商执照名称一致) |
2019年 总收入 (万元) |
2019年 净利润 (万元) |
家庭内 从业人数(人) |
主要农产品 (可填3个) |
生产规模 (亩、头、羽、尾) |
是否 返乡 农民工 |
是否 返乡 大中专 学生 |
是否 返乡退役军人 |
是否列入省青年农场主 培育对象 |
是否加入 产业化 联合体 |
是否加入农民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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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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