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泗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0年10 月泗县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13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 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泗农(肥料)罚〔2020〕4号 |
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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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
当事人销售的“农鼎乐”牌复合肥料,该肥料标识如下:总养分≥45%(氮15%-磷15%-钾15%)复合肥料(纯硫酸钾)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总养分(N+P2O5+K2O)为38.9%;氯(CL)为34.6%。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T15063-2009标准检验不合格。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肥料产品,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 当事人购进总养分≥45%(氮15%-磷15%-钾15%)商标为“农鼎乐”的复合肥料(纯硫酸钾),数量8吨(50kg/袋×160袋),销售价2400元/吨,货值金额19200元,销售6吨,获违法所得14400元。 |
种类:1、警告;2、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0000元。 依据: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于2020年6月1日到指定银行缴纳 了罚款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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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泗农(肥料)罚〔2020〕5号 |
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
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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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
当事人销售的总养分(N-P2O5-K2O)≥45%(15-15-15)的“绿九州”牌复合肥料经检验,氧化钾(K2O)检验结果8.1%;总养分检验结果43%;检验结论:该样品按GB/T15063-2009标准检验不合格。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总养分(N-P2O5-K2O)≥45%(15-15-15)的复合肥料为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肥料产品。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 当事人购进总养分(N-P2O5-K2O)≥45%(15-15-15))的“绿九州”牌复合肥料5吨(50 kg/袋×100袋),销售价格2000元/吨,货值金额10000元。该批肥料已全部售出,获违法所得10000元。 |
种类:1、警告;2、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15000元。 依据: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于2020年6月3日到指定银行缴纳 了罚款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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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泗农(农药)罚〔2020〕1号 |
经营假农药案 |
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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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磷化钙熏蒸剂农药,根据农业部1586号公告,该农药为禁用的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磷化钙熏蒸剂农药为假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经营假农药”之规定。 当事人共购进无标签磷化钙熏蒸剂农药1.5件(100瓶/件),合计150瓶,30g/瓶,共计4.5kg,购进价格0.3元/瓶,销售价格0.35元/瓶,货值金额52.5元。销售100瓶,获违法所得35元。 |
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35元、没收尚没销售的磷化钙熏蒸剂50瓶;2、处罚款伍仟元(5000元)。 |
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于2020年9月22日到指定银行缴纳 了罚款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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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网址:http://www.sixian.gov.cn/public/content/141839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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