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填报日期:2021年7月29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泗农(农药)罚〔2021〕 4 号 |
时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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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 |
2021年5月20日上午,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泗县泗城镇大周村赵庄农资门市部检查发现,该农资门市部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调查,当事人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情况属实,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24条。 |
罚款:5000元;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 农村局 202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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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泗农(农药)罚〔2021〕6号 |
韩某某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
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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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
2021年4月14日,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泗县汴河路科协楼下韩某某农资门店检查发现,当事人韩某某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经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涉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计5400元;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 农村局 202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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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泗农(农药)罚〔2021〕 7号 |
泗县泰瑞商贸有限公司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泗县泰瑞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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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
2021年5月12日,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泗州农贸城内泗县泰瑞商贸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单位涉嫌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调查,当事人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事实清楚,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24条。 |
罚款;10000元;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 农村局 202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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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泗农(种子)罚〔2021〕6号 |
胡某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案 |
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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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
胡某销售的华粳5号水稻种子包装袋上的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为江苏省淮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无安徽省种植区域,胡某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
种类:1、罚款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于2021年6月30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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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泗农(种子)罚〔2021〕7号 |
候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
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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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 |
2021年4月25日,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黑塔镇大侯候某农资经营店检查发现,当事人候某涉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经立案调查,候某农资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的违法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
种类:1、罚款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款 |
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于2021年6月30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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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泗农(种子)〔2021〕8号 |
邵某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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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 |
当事人邵某某经营的农作物品种玉米,品牌蠡玉88,审定编号皖玉2012005,其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的农作物品种玉米,品牌蠡玉88,审定编号皖玉2012005,其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内容不完整、不规范。 |
种类:责令其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罚款叁仟元(¥3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 |
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于2021年6月29日到指定银行缴纳 了罚款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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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泗农(渔政)〔2021〕7号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 |
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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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
当事人2021年4月28日在泗县奎濉河流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共计捕捞水生物红虫41斤货值1230元。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一)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作业船只;”。并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共计捕捞水生物红虫41斤货值1230元。 |
种类: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于2021年6月29日到指定银行缴纳 了罚款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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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泗农(渔政)〔2021〕8号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 |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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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
当事人先后2次在泗县奎濉河流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水生物红虫,第1次捕捞红虫180斤,非法获利5400元(30元/斤),第2次捕捞红虫120斤,非法获利3600元(30元/斤),被执法人员查获后现场放生50公斤左右(含草、水、虫),合计非法获利9000元。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一)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作业船只;”。并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 当事人先后2次在泗县奎濉河流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水生物红虫,第1次捕捞红虫180斤,非法获利5400元(30元/斤),第2次捕捞红虫120斤,非法获利3600元(30元/斤),被执法人员查获后现场放生50公斤左右(含草、水、虫),合计非法获利9000元。 |
种类: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于2021年6月29日到指定银行缴纳 了罚款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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