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泗农(农药)罚〔2022〕2号 |
泗县**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案 |
泗县**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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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 |
2022年3月16日,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泗县**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办公电脑显示,该公司在安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上未上传任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信息,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芳,该公司未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现场有农药销售数据电脑截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数据电脑截图、现场图片为证。 |
一、罚款;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 农村局 2022-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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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泗农(种子)罚〔2022〕5号 |
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案 |
泗县王**农资经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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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
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以及皖农法函〔2019〕666号《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之规定。 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种子重量100kg,货值900元。 |
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于2022年4月7日到指定银行缴纳 了罚款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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