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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

发表时间:2023-06-21 10:2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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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农业农村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农村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111号)和《宿州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考核暂行评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农业农村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做到谁检查、谁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做到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抽查工作全过程依法、公开。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根据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范围,从相应产业目录库中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将抽查工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局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抽查工作。局法规股负责抽查的法制监督,结合实际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包含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号、所属部门、执法类别、岗位职级等内容)。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将辖区内所有农业农村生产经营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依据产业类别分类建立市农业农村局抽查对象名录库。局相关业务科站负责收集抽查对象名单,局办公室做好在委门户网站发布及动态更新。

第七条 根据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范围,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监督检查对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企业,不同执法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实行联合检查。上级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本部门业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其他业务部门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年度抽查计划要覆盖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所有抽查事项,全年抽查比例应当不低于监管对象总数的3%;年度抽查计划要及时录入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农业农村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工作需要,应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