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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关于泗县自然保护地禁捕的通告》解读

发表时间:2023-06-19 10:4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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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保护泗县自然保护地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维护禁捕管理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禁捕公告,扎实推进生态保护工作。

二、起草过程

1、2023年5月15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泗县生态环境分局、泗县公安局、泗县农业农村局、泗县水利局五个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泗县城市地表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要求,联合制定《关于发布泗县自然保护地禁捕通告》方案。

2、2023年5月17日发布《关于泗县自然保护地禁捕的通告》(草案),同日向县司法局报送合法性审查。

3、2023年6月15日《关于泗县自然保护地禁捕的通告》(草案)征求意见结束。

4、2023年6月16日县司法局出具关于《泗县自然保护地禁捕的通告》合法性意见。

5、2023年6月19日五家单位联合会签《关于泗县自然保护地禁捕的通告》,同意发布。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泗县城市地表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四、主要内容

1、禁捕时间:泗县自然保护地水域实行全年禁捕。

2、禁捕区域:泗县石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全域、泗县沱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全域、泗县新汴河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全域。

3、禁捕事项:泗县新汴河饮用水源地是省政府批准的泗县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全域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5、违法责任:

全年打击电鱼、炸鱼、毒鱼和无证捕捞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捕捞活动;公共水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放生外来水生物种;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违反规定进行捕捞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性疾病检测或其他情况需要的,需要在相关部门办理捕捞申请,经许可后,可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捕捞。

五、解读机关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电话:7022735

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咨询电话:7022749

泗县公安局   咨询电话:110

泗县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7011236

泗县水利局   咨询电话:7028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