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泗县侵权假冒及农资打假案件公开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 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6 |
泗农(种子)罚 〔2023〕043号 |
许**经营假种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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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 |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等5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的通知》 (皖农法〔2023〕44号),关于“经营假种子”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货值金额在7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案。 |
种类: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于2023年7月19日到指定银行缴纳 了罚款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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