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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农业农村局对农药经营者销售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案件

发表时间:2023-10-21 08:3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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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0日,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长沟镇例行检查时发现泗县长沟镇花红梅农资店销售的农药唑啉炔草酯,产日期为2020年9月10日,保质期二年,共计3瓶已经超质量保证期经调查认定,泗县长沟镇花红梅农资店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期的农药,其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照劣质农药处理

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责令泗县长镇花红梅农资店停止经营违法行为,做出没收唑啉炔草酯3瓶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