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农业农村局事中事后监管细则(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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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经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种子经营备案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二、事中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监管措施。发布公告、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开展抽样检查或检验、开展“双随机”抽查等,需明确实施主体、实施方法。
(二)监管程序。1.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企业经营的品种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 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对种子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 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进行现场勘验,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勘验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质量授权人签字等。
4.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假劣种子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程序查处。
5. 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三、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程序
(一)种子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经营登记证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撤销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
(二)种子经营企业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或不再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注销登记证。
(三)个人和组织发现种子经营企业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市农业农村局举报,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法依程序作出决定,并严格执行。
(五)发现涉嫌种子经营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种子经营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供。
(六)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农业农村局对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种子经营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种子经营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结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测、专家评审、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安全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开展材料审查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主要审查以下材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和审查报告(2014版)》、主体资质证明文件、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申报主体的质量控制措施、申报产品的生产操作过程、最近生产周期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产地环境检验报告、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公司(合作社)+农户”类型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则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安庆市农业农村局绿色办公室。
(二)协同实施现场检查
1. 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核查依据和核查内容、检查组成员等。
2. 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采取会议座谈、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现场评定等方式。
3. 检查结果。应当以检查(整改)通知单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核查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核查通知单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等。
4. 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市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主管机构举报,市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三)实行检测
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对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委托农业部定点检测单位进行产地环境与产品检测,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更正或补充;检测报告合格的,申请材料提请安徽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必要时实地核查, 检测报告不合格的,终止行政确认并退回申请人。
(四)建立监管档案
市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机构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产地地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编号及有效期、证后生产经营规范性检查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的结果、整改的情况等信息。
(五)实施协同监管
1. 实行信息联动共享。对已获证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单位的监管信息,要及时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系统证后监管电子信息库。同时引导获证主体诚实守信经营,对不讲诚信、违法违规的获证主体要实施重点监管或淘汰出局。
2. 落实信息公示责任。省农业农村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机构负责办结、制证、备案。同意行政确认的,省农业农村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通过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窗口网上公示,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并将颁证信息上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备案。不予行政确认的,出具不予行政确认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3. 构建联动监管体系。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与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确认、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要求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进行认证后的监督检查。认证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 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周围受控情况及重点区域的农业环境变化趋势是否达到标准要求。2. 获证单位是否建立生产记录并按规定对生产记录进行档案管理,生产记录是否完备、真实。3.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4. 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检查员要及时将监管档案信息反馈给省农业农村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机构。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农业农村局对县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机构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行政确认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者对符合行政确认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问责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追究相关机构、责任人相应责任。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确保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省市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监管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农业部门对种子质量检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质量检验监管事中事后工作,确保种子质量安全。
二、事中监管
市农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种子质量检验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
(一)受理:发布种子质量检验通知,告知种子检验的单位、时间、程序、要求。
(二)检验:按照检验通知要求实施检验。
(三)告知:将检验情况记录在案并告知被检验单位。
(四)决定:依法公示种子检验情况,进行信息公开
三、事后监管
(一)通报:对检验情况进行通报。
(二)对检验中发现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查封、扣押、立案调查处理。
(三)建立种子检验档案。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组织种子检验职责,或发现检验后对存在问题不予指出、通报和公示的;
(二)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不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开展查封、扣押和立案处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加强人员培训,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六、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第一条 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
第三条 监管主体及监管机构
1、监管主体:泗县农业农村局
2、监管机构:泗县种子管理站
第四条 监管对象
泗县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监管内容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第六条 监管方式
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重新组织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第七条 监管程序
1、对原鉴定单位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后不予受理的,将理由书面通知给当事人。
3、予以受理的,组织成立鉴定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
4、制作现场鉴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 监管责任
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应权责清单条款
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人员行使农业监管权力和履行责任,对应《泗县农业农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具体条款为: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四、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审核采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方案审核流程,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为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安全、有效的实施提供保障。
二、事中监管
(一)流程监管
1、权力运行流程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审核的受理、审查和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事项,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规范管理。
2、规范受理工作。根据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公开的相关办事指南要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其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做出审核或审批决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公开的相关办事指南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及时处理上级反馈信息。
4、及时做好送达工作。按规定制作并送达许可文书,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页上公开许可信息(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及救济途径)。
(二)公开公告
1、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市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负责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做到办理环节公开透明,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2、公开主要监管依据。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页上公开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审核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监管依据。
(三)实施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相对人资格条件符合情况;
(二)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未取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擅自从事该项目的违反行为。
2、监督检查方式。
对取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审核事项,进行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和定期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查后行政相对人的活动情况、涉及的设备和设施运行情况及安全情况进行评价监管。
3、监督检查措施。
(一)取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或重点抽查。
4、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报委领导批示;
(五)制作违法行为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或检查意见书;
(六)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5、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监督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检查。整改仍不合格者,下达停工通知。
三、事后监管
(一)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接受社会对涉及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审核的违法行为举报。建立和完善举报办理机制,严格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违法必究。
(二)个人和组织发现从事农村能源利用工程的企业存在违法活动的,有权向市农业农村局举报,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由市农业农村局依照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等,及时立案查处。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农业农村局对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审核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核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农业农村局加强人员监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审核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审核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审核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监管依据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五、土地流转登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规范土地流转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流转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土地流转登记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土地流转登记的权利人登记信息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监督土地流转登记权利人在土地流转登记过程中提供的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来源、地籍调查资料、地上附着物权属、完税凭证等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二、事中监管
(一)规范受理 对申请人申请土地流转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准确登记 将土地流转登记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及内容变化情况,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地上附着物情况等信息分别填写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卡、土地权利证书上。
(三)信息公开公示 将土地流转登记信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在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告。
三、事后监管
(一)实行土地流转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二)土地流转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农业部门在土地登记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在土地流转登记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5、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彻底解决“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业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增强业务技能,提升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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