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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表时间:2024-02-28 09:3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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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泗农(产品)罚

202303

泗县某某 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泗县某某养殖场

/

孙某某

20231020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泗县某某养殖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没有生产记录执法人员当日制作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10日内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11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达泗县泗县中龙养殖场检查,当事人仍然没有农产品生产记录,未及时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之规定,经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罚款壹万元整(¥1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31225

2

泗农(渔政)罚

202326

苏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苏某某

/

苏某某

2023127日,执法大队接泗县公安局刘圩派出所举报电话,执法人员于15时驱车到达刘圩派出所在派出所院内发现有派出所人员查获的鲫鱼(5公斤货值60元),和捕鱼使用的电瓶(2个)、逆变器(1台),经调查询问当事人苏某某,本人对今年首次电鱼事件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经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没收渔获物(当场放生);

2.没收逆变器1台;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之规定。

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31225

3

泗农(渔政)2023〕罚25号

刘某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案

刘某某

/

/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14时,在泗县屏山镇屏西村大刘庄北湖汪塘使用电瓶进行捕捞,捕获渔获物(黑鱼)2.5公斤,经调查市场同类农产品价格,30元/千克,货值金额75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1000元

主动履行;

2024123

202419日;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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