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泗农(农产品)罚 〔202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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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某某 养殖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
泗县某某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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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 |
2023年10月20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泗县某某养殖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没有生产记录。执法人员当日制作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10日内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当事人签字确认。11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达泗县泗县中龙养殖场检查,当事人仍然没有农产品生产记录,未及时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之规定,经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1.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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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泗农(渔政)罚 〔2023〕26号 |
苏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苏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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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 |
2023年12月7日,执法大队接泗县公安局刘圩派出所举报电话,执法人员于15时驱车到达刘圩派出所在派出所院内发现有派出所人员查获的鲫鱼(5公斤货值60元),和捕鱼使用的电瓶(2个)、逆变器(1台),经调查询问当事人苏某某,本人对今年首次电鱼事件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经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1.没收渔获物(当场放生); 2.没收逆变器1台;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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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泗农(渔政)〔2023〕罚25号 |
刘某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案 |
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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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14时,在泗县屏山镇屏西村大刘庄北湖汪塘使用电瓶进行捕捞,捕获渔获物(黑鱼)2.5公斤,经调查市场同类农产品价格,30元/千克,货值金额75元。无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1000元 |
主动履行; 2024年1月23日 |
2024年1月9日;泗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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