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泗农(种子)罚 〔2024〕1号 |
泗县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案 |
泗县某某农资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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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某 |
2024年1月9日上午,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泗县黑塔镇枯河街泗县某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堆放的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郓豆2号大田用种。2024年1月10日下午,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请泗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正式立案。经查该批郓豆2号大田用种是2024年1月6日,当事人从一外地种子批发商上门宣传推销并购进,数量10件,6袋/件,共计60袋(300kg),规格:5kg/袋。货值金额36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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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泗农(种子)罚 〔2024〕2号 |
泗县黑塔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案 |
泗县黑塔某某农资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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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 |
2024年1月9日上午,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泗县黑塔镇黑塔街泗县黑塔某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堆放的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郓豆2号大田用种。2024年1月10日下午,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请泗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正式立案。经查该批郓豆2号大田用种是2024年1月6日,当事人从一外地种子批发商上门宣传推销并购进,数量10件,6袋/件,共计60袋(300kg),规格:5kg/袋。货值金额36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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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泗农(种子)罚 〔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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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
时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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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 |
2024年1月9日,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门市部销售“郓豆2号”豆种,审定编号:鲁审豆20220004,标签未标注安徽省引种备案号,属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数量840斤,销售价格6元/斤,货值金额5040元。 |
罚款人民币六千元整(¥6000.00), 依据《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第(二)项。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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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泗农(屠宰)罚 〔2023〕3号 |
刘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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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 |
2023年12月28日,泗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住所私自进行生猪屠宰活动。屠宰生猪1头,重量90公斤,货值金额1842.3元。 |
1.没收生猪产品90公斤;2、没收涉案刀具5把;3、罚款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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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泗农(渔政)罚 〔2024〕4号 |
王某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案 |
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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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
2024年1月24日,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奎濉河泗县段巡查,在大杨镇小李场渡口发现捕捞红虫船只1条,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无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
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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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泗农(渔政)罚 〔2024〕5号 |
沈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案 |
沈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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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 |
2024年1月24日,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奎濉河泗县段巡查,在大杨镇小李场渡口发现捕捞红虫船只1条,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无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
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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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泗农(渔政)罚 〔2024〕6号 |
李某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案 |
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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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 |
2024年1月27日夜,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奎濉河泗县段巡查,在八里桥东发现停靠北岸的捕捞红虫船只1条,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无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
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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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泗农(渔政)罚 〔2024〕23号 |
陈某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案 |
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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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 |
2024年1月29日,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奎濉河泗县段开展巡查,在大杨段发现停靠北岸的捕捞红虫船只1条,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无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
罚款: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 农村局 2024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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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泗农(渔政)罚【2024】1号 |
郑某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案 |
郑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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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 |
2024年1月27日,本机关对奎濉河水域泗县段进行水上渔政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郑某某的全程陪同下,登船进行检查(勘验),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船捕捞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经当事人郑某某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奎濉河进行红虫捕捞,被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检查,船只上未发现红虫,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 |
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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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泗农(渔政)罚【2024】2号 |
王某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案 |
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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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
2024年1月27日,本机关对奎濉河水域泗县段进行水上渔政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王某某的全程陪同下,登船进行检查(勘验),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船捕捞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经当事人王某某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奎濉河进行红虫捕捞,被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检查,船只上未发现红虫,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 |
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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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泗农(渔政)罚【2024】3号 |
王某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案 |
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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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
2024年1月27日,本机关对奎濉河水域泗县段进行水上渔政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王某某的全程陪同下,登船进行检查(勘验),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船捕捞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经当事人王某某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奎濉河进行红虫捕捞,被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检查,船只上未发现红虫,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 |
1.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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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泗农(渔政)罚【2024】19号 |
张某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案 |
张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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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 |
2024年3月6日,本机关对奎濉河水域泗县段进行水上渔政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3月7日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3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张某某的全程陪同下,登船进行检查(勘验),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船捕捞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经当事人张某某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奎濉河进行红虫捕捞,被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检查,船只上未发现红虫,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之规定。 |
1.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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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泗农(肥料)罚 〔2024〕1号 |
泗县某某蔬菜种植农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泗县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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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 |
2024年1月19日,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泗县某某蔬菜种植农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多禧牌”水溶肥料,肥料登记证为“农肥(2018)准字8173”,生产厂家是寿光市金六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农业部网站上查询不到登记,执法人员发函给寿光市金六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金六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回复说他们公司没有生产过“多禧牌”水溶肥料,以上肥料肥料登记证农业部网站上查询未登记,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购进涉案肥料货值共计4000元,无销售行为。 |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3000.00)。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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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泗农(渔政)罚 〔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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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案 |
蔡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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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 |
2024年1月27日,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奎濉河进行红虫捕捞,被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检查,船只上未发现红虫,无违法所得。 |
罚款:罚款壹万元(¥1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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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泗农(渔政)罚 〔2024〕8号 |
吴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吴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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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 |
当事人于2024年1月23日夜间11时将上述船只从前李大桥处吊至奎濉河水域自己开船进行红虫捕捞,直至2024年1月24日凌晨,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检查,船只上未发现红虫,无违法所得。 |
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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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泗农(渔政)罚 〔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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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蔡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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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1日夜间12时从彩虹桥处吊下水开船进行红虫捕捞被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检查,船只上未发现红虫,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船捕捞许可证,属于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 |
罚款壹万贰仟元(¥12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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