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依据、条件、程序】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强制分表、流程图
序号 |
权利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和实施依据及条件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五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 |
行政强制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 |
行政强制 |
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和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行政强制 |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 |
行政强制 |
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 |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 |
行政强制 |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 |
行政强制 |
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 |
行政强制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 |
行政强制 |
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2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的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3 |
行政强制 |
对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逾期不捕回的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4 |
行政强制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5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逾期不捕回的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6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7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8 |
行政强制 |
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强制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 |
|
《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五、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0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
|
《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1 |
行政强制 |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2 |
行政强制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 |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第三、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3 |
行政强制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
1.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责任: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式的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4.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6.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