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对当事人吴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4日,本机关对奎濉河水域泗县段进行水上渔政执法巡查中,发现疑似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吴某的全程陪同下,登船进行检查(勘验),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船捕捞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经当事人吴某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吴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奎滩河进行红虫捕捞,被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当事人系首次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红虫,没有渔获物,且无违法所得,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壹万贰仟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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