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假冒及农资打假案件查办明细表和公开表
侵权假冒及农资打假案件查办情况明细表
填报单位:泗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4年8月26日
序号 |
案 号 |
立案日期 |
当事人 |
案 由 |
具体违法行为 |
查获违法产品 |
结案日期 |
处罚结果 |
1 |
泗农(农药)罚【2024】1号 |
2024年6月14日 |
泗县祥盛超市 |
泗县祥盛超市经营假农药案 |
2024年6月14日,泗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6月14人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确定该农药真伪情况下,在流动送货车购进该卫生用农药1件/60盒(该卫生用药蚊蝇香,品牌飞鹤®,农药登记证号WP20130069,标称生产企业:雄安新区容城县飞鹤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规格5双盘≧130g/盒(该蚊蝇香60盒共合计7.8千克),生产日期:2024年3月16日,有效期3年。),进货价160元,后以4.5元/盒价格累计销售39盒,销售所得共计人民币175.5元。后经泗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药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发函确认该农药是否为该公司产品,该公司回复该产品为其他公司生产的假冒产品。当事人行为违法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数量:蚊蝇香60盒。货值:270元。 |
2024年8月16日 |
1、没收假农药21盒;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伍元伍角(¥175.50); 3、罚款伍仟壹佰元(¥5100.00)。 |
注: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兽药农资品种单位按公斤计算,农机及零配件农资品种单位按台件计算。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 填报日期: 2024年 8月 26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泗农(农药)罚【2024】1号 |
泗县某某超市经营假农药案 |
泗县某某超市 |
/ |
舒某某 |
2024年6月14日,泗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假农药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6月14人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确定该农药真伪情况下,在流动送货车购进该卫生用农药1件/60盒(该卫生用药蚊蝇香,品牌飞鹤®,农药登记证号WP20130069,标称生产企业:雄安新区容城县飞鹤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规格5双盘≧130g/盒(该蚊蝇香60盒共合计7.8千克),生产日期:2024年3月16日,有效期3年。),进货价160元,后以4.5元/盒价格累计销售39盒,销售所得共计人民币175.5元。后经泗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药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发函确认该农药是否为该公司产品,该公司回复该产品为其他公司生产的假冒产品。当事人行为违法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1. 没收假农药21盒; 2.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伍元伍角(¥175.50); 3. 罚款伍仟壹佰元(¥5100.00)。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并参照《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9》之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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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泗农(渔政)罚【2024】32号 |
汤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案 |
汤某 |
/ |
汤某 |
2024年5月9日,当事人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奎濉河水域泗县段进行红虫捕捞,被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检查,船只上未发现红虫,无违法所得。2024年5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汤某的全程陪同下,登船进行检查(勘验),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该船捕捞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经当事人汤某签字确认。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5月11日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
1. 罚款壹万伍仟伍佰元(¥155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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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泗农(渔政)罚【2024】33号 |
王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王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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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 |
当事人于2024年5月31日下午在刘圩镇前戚村前马庄西小河用电瓶和捕鱼器电鱼被刘圩派出所查获,被查到时电了1公斤左右小鲫鱼,渔获物当场放生,没有渔获物,无违法所得。2024年6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王某的全程陪同下,对当事人被刘圩派出所查获的涉案物品进行检查(勘验),在刘圩派出所院内发现了塑料渔船、电瓶、捕鱼器等设备,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经当事人王某签字确认。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6月3日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
1.没收捕鱼器1台; 2.罚款壹仟元(¥1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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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泗农(渔政)罚【2024】34号 |
李某某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李某某 |
/ |
李某某 |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6日下午在刘圩镇西马村某小河撑船使用电力捕鱼(李某某电鱼、李某撑船),被刘圩派出所查获,后将李某某电鱼捕鱼事件通知泗县农业局,没有渔获物,无违法所得。2024年7月19日泗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泗县公安局刘圩镇派出所,依法办理李某某电力捕捞案件,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
1.没收捕鱼器电瓶一套; 2.罚款贰仟元(¥2000.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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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泗农(农机)简罚【2024】0000011号 |
王某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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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 |
2024年8月21日上午10时,王某某在泗县黑塔镇界牌村大顾草场院内无操作证操作拖拉机。 |
1.罚款壹佰元整(¥100.00)。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
主动履行,当场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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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泗农(农机)简罚【2024】0000012号 |
李某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
李某某 |
/ |
李某某 |
2024年8月21日上午10时,李某某无操作证操作拖拉机在界牌村大顾草场院内拉草。 |
1.罚款壹佰元整(¥100.00)。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
主动履行,当场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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