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 体名称 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泗农(渔政)罚 〔2024〕20号 |
李某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案 |
李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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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 |
2024年1月29日,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奎濉河泗县段巡查,在大杨镇前李大桥西查获捕捞红虫船只1条,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无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
种类:罚款12000.00元; 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主动履行;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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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泗农(渔政)罚 〔2024〕30号 |
尤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案 |
尤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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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 |
2024年5月9日夜,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奎濉河泗县段巡查,在大杨镇吴集段查获捕捞红虫船只1条,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无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
种类:罚款16000元。 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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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泗农(渔政)罚 〔2024〕28号 |
高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案 |
高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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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 |
2024年4月16日23时,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奎濉河泗县段巡查,在泗县奎濉河铁路大桥西300米处查获捕捞红虫船只1条,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无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
种类:罚款16000元。 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主动履行;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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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泗农(渔政)罚 〔2024〕7号 |
吴某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案 |
吴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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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 |
2024年1月27日23时,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奎濉河泗县段巡查,在泗县新濉河大桥水域东200米处查获捕捞红虫船只1条,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无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
依据:《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种类:罚款12000元。 |
主动履行;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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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泗农(动检)罚 〔2024〕3号 |
灵璧县冯庙镇某某牧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及运输车辆未经备案案 |
灵璧县冯庙镇某某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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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 |
2024年6月12日上午,当事人使用自家车辆运输至泗县某地的动物20头系予以销售,货值金额26000元,未经检疫。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另车辆未经备案。 |
依据: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种类:罚款9100元;2、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种类: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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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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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泗农(动检)罚 〔2024〕4号 |
耿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 |
耿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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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 |
2024年7月16日在泗县大庄镇某牛市发现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母牛)14头,货值金额28000元,无销售收入。经补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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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种类:罚款9500元; |
主动履行;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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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泗农(动检)罚 〔2024〕5号 |
卢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 |
卢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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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 |
2024年7月16日在泗县大庄镇某牛市发现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母牛)15头,货值金额29500元,无销售收入。经补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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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种类:罚款10200元; |
主动履行;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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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泗农(动检)罚 〔2024〕6号 |
黄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 |
黄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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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 |
2024年7月16日在泗县大庄镇某牛市发现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母牛)15头,货值金额29600元,无销售收入。经补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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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种类:罚款10300元; |
主动履行;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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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泗农(动检)罚 〔2024〕7号 |
朱某某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以及 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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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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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 |
2024年8月15日,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灵璧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关于涉嫌违法运输线索移交函》。经查,当事人(承运人朱某某)驾驶运输畜禽车辆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及未按照动物检疫载明的目的地运输。 |
1、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种类:罚款3300元; 2、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种类:罚款1300元。 |
主动履行;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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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泗农(农药)罚〔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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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吴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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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 |
/2024年7月1日,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农资店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下列农药:1、430克/升戊唑醇杀菌剂15瓶,销售价格20元/瓶,货值金额300元,销售5瓶,销售金额100元/;2、1.01%溴氰·杀螟松杀虫剂150袋,2元/袋,货值金额300元,销售50袋,销售金额100元。上述两种农药货值金额合计600元,违法所得200元。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 种类: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430克/升戊唑醇杀菌剂10瓶;2、没收1.01%溴氰·杀螟松杀虫剂100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200.00); 三、罚款伍仟叁佰元(¥:5300.00); 四、负责人吴某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
主动履行;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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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泗农(种子)罚〔2024〕5号 |
泗县某某农资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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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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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 |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从上门宣传推销的一种子批发商购进“郓豆2号”,数量240kg,购进价格11元/kg,零售价格12元/kg,货值金额2880元。销售数量25kg,销售收入300元。+ |
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种类:罚款2900元。 |
主动履行;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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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泗农(农药)罚【2024】7号 |
刘某某农资店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案 |
刘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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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 |
2024年6月21日,本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2024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达该农资店,现场查询废弃物回收后台系统,当事人未按要求及时改正。本机关于7月18日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其行为违反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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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贰仟元(¥2000.00)。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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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泗农(农药)罚【2024】8号 |
泗县朱某某四山农资店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案 |
朱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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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 |
2024年6月27日,本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2024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达该农资店,现场查询废弃物回收后台系统,当事人未按要求及时改正。本机关于7月23日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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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贰仟元(¥2000.00)。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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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泗农(农药)罚【2024】9号 |
王某某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
王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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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 |
2024年8月22日,本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违法行为。经查,在农药专柜货架上发现农药喹啉铜,数量8瓶(100克/瓶),生产日期2022年3月26日,质量保证期2年,该批农药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旧摆放在货架上,该涉案农药共计8瓶,进货价格每瓶4元,销售价格是每瓶5元。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药管理条例》中认定“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8〕52号,认定涉案农药货值金额4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
1.没收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8瓶; 2.罚款贰仟元(¥2000.00)。依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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