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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农业农村局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4年版)

发表时间:2024-12-20 15:20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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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实施层级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种子质量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种子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市、县
2 兽药质量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兽药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市、县
3 肥料产品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肥料监督抽查时,对涉嫌生产、经营假劣肥料的,可以采取扣押该批肥料、查封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将该肥料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自扣押、查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使用、变动、销毁、销售被扣押、查封的物品。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肥料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市、县
4 农药检测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三条:对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对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必要时要经过田间试验,制订使用方法和用量。 农业农村部门涉及农药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省农业部门确认的
监测资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对所经营农药应当进行或委托进行质量检验。第三十五条:通过重点媒介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农药产品的广告,可以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其他农药广告,可以委托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行政机关 市、县
5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证明是指: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包含本规定第九条指定项目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第二十四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一)驾驶人身份证明;(二)驾驶证;(三)身体条件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政府指导价。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部门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09〕163号) 行政机关
取消事项清单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委托主体 处理意见 备注
1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三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相对人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宿政发[2016]6号)。
2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三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相对人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
府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
通知》(宿政发[2016]6号)。
3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相对人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宿政发[2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