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办结)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 泗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5 年9月1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泗农(渔政)罚 〔2025〕13号 |
陈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陈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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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 |
2025年3月20日,当事人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丁湖樊集沱河段进行乌龙捕捞,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巡查发现,经检查,船只上未发现乌龙,无违法所得。 |
罚款伍仟元(¥5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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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泗农(动检)罚 〔202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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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案 |
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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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 |
我单位于2025年6月25日收到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关于涉嫌违法运输线索移送函》,承运人徐某驾驶运输车辆渝DW2137存在出证后无运行轨迹,经查当事人因为GPS系统升级,自己没有及时发现,导致没能保存运输该批生猪的行程路线轨迹。 |
罚款:1、罚款叁仟叁佰元整(¥33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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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泗农(动防)罚 〔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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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华某养殖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
泗县华某养殖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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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 |
我单位于2025年5月7日收到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对我县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排查移交线索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查,当事人开办蛋鸡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罚款:1、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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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泗农(动防)罚 〔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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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牧业有限公司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
安徽某牧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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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 |
我单位于2025年5月7日收到泗县畜牧兽医水产服务中心对我县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排查移交线索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查,当事人开办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罚款:1、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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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泗农(农产品)简罚 〔2025〕00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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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丁湖彭某某养猪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泗县丁湖彭某某养猪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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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 |
我单位于2025年7月2日在泗县丁湖彭某某养殖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生猪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8月12日再次检查发现其在责令改正期间销售生猪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罚款:1、罚款壹百元整(¥1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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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泗农(农产品)简罚 〔2025〕000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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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彭某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泗县彭某某养殖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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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 |
我单位于2025年7月2日在泗县丁湖彭某某养殖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生猪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8月12日再次检查发现其在责令改正期间销售生猪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
罚款:1、罚壹百元整(¥1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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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泗农(渔政)罚 〔2025〕16号 |
曹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曹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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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 |
2025年7月30日,泗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泗县公安局大庄派出所移交曹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件,经查,共捕捞0.5公斤渔获物。现场查获电鱼工具1套。无违法所得。 |
种类:1、没收捕鱼器1个;2、罚款1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
主动履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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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泗农(动防)罚 〔2025〕2号 |
泗县某养殖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 |
泗县某养殖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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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某养殖场 |
泗县时玲养殖场注册时间于2020年11月4日,主要从事肉鸭养殖,现有养鸭大棚2个(面积2500平方米),年出栏肉鸭6批(100000只)。2025年已出栏肉鸭30000只。经查,泗县某养殖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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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罚款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
主动履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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