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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

发表时间:2019-09-02 16:52阅读人次:349 信息来源: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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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

 

序号

项目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

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及时限、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年度取水情况。水资源费缴纳情况。报废井封闭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或者增加取水量;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4、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已安装但不能正常运行的,在安装或修复前,取水量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最高取水量或者取水设施日满负荷取水量计算。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8、《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9、禁止向弃用未成井和报废水井、矿井排放有害物质,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废水井、矿井应当由原使用者及时封闭;拒不封闭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泗县水利局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

100%

日常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2

对水工程、取水工程建设、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对水工程、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建设项目许可、施工方案变更许可。
取水工程建设、取排水情况、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进行现场巡查和监督,开采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十二条 建设水工程及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方案施工,需改变施工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查机关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项目,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取排水情况、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进行现场巡查和监督,发现用水单位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可以依法暂扣施工工具、取水设备。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凿取水井,并将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结束后,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井资料,领取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泗县水利局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

100%

日常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情况;水土保持设计、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取土场、弃渣场;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泗县水利局

现场检查

20%

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4

对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监督检查

新汴河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02年8月修订)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建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挂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3号)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第一款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泗县水利局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

100%

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5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3、《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34/T2289-2015,2015年3月3日实施)。

泗县水利局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

90%

日常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6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六条。
4、《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示范文本》(安徽省水利厅二一六年十月)。

泗县水利局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

90%

日常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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