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行政征收标准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
水资源费 | 取用地表水的 | 元/m? | 0.12 | 《水法》、《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国务院令460号、皖价商[2015]66号 | 按标准执行 | |
取用地下水的 | 井深<50米 | 0.15 | ||||
井深≥50米 | 0.3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降为1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 元/㎡ | 1 | 《水土保持法》、《安徽省<水土保持法>办法》、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皖价费(2017)5号、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 | 按标准执行 | |
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降为1元。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销售额计征,其中井下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2‰降为1‰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2‰降为1.5‰计征,对已实行资源税改革的煤炭企业减半收费。 | 具体标准 | |||||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降为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元/m? | 0.5 | ||||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降为0.5月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元/m?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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