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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办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0-10-21 09:5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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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水利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机关)举报。

第二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我局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三条 举报内容。投诉举报人认为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局办公室投诉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五)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投诉电话:7028271.

第五条 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并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六条 应做好实名举报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八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九条 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对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复查。办公室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一条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举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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