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对饮用水水源地是如何确定的?
《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对饮用水水源地是如何确定的?
答:市、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数量、质量、生态环境、地下水富水地段、允许开采量等情况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加强对南水北调、淮水北调等外调水资源和新汴河、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的调查评价。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遵循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原则,在水资源综合规划中对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工程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符合条件的河流、湖库优先作为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规划和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制定新汴河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流域污染源治理等项目,逐步建设新汴河地表水源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型以上河流和湖库的综合治理,为新的水源地建设提供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市、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和有关技术规范提出确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由县(区)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应急供水。
已确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新的水源地,对原有水源地予以调整或者关闭。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应当载明水源地名称、水源地范围、供水规模、水源类型和水质保护标准。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还应当载明所在的水功能区名称、范围和面积。
市、县(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符合全国、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标准的,按照全国、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制度的要求上报并实施保护措施。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标明水源地规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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