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水利局行政性收费清单
水利局涉企行政性收费清单(2020)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及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手单位 |
11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宿州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一、地表水0.12元/m³; 二、浅层地下水 ①一般行业 非超采区0.15元/m³;一般超采区0.2元/m³;严重超采区0.3元/m³; ②特种行业 非超采区0.3元/m³;一般超采区0.45元/m³;严重超采区0.6元/m³; ③城镇公共供水0.15元/m³ 三、中深层地下水 (一)一般行业 ①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的非超采区0.3元/m³;一般超采区0.45元/m³;严重超采区0.6元/m³; 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的非超采区0.6元/m³;一般超采区0.9元/m³;严重超采区1.2元/m³; (二)特种行业 ①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的非超采区0.6元/m³;一般超采区0.9元/m³;严重超采区1.2元/m³; 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的非超采区1.0元/m³;一般超采区1.5元/m³;严重超采区2.0元/m³ (三)城镇公共供水0.3元/m³ 四、地热水、矿泉水及其他经济价值较高水: 非超采区1.0元/m³;一般超采区1.5元/m³;严重超采区2.0元/m³ |
县水利部门 |
1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并(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销售额计征,其中井下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5%计征。对已实行资源税改革的煤炭企业减半收费。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 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 |
县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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