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管理实施标准
水土保持管理实施标准
1、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取土、挖砂、采石等在20吨以下、或扰动地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2、取土、挖砂、采石等在20吨以上(含)50吨以下、或扰动地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
3、取土、挖砂、采石等在50吨以上(含)、或扰动地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万元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
2、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在25°以上(含)35°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1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2元罚款;
2、在35°以上(含)45°以下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
3、在45°以上(含)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2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3、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恢复植被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1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2元罚款;
2、在河流的两岸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恢复植被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5元罚款;
3、在湖泊和水库的周边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恢复植被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2元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4、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等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在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恢复植被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罚款;
2、在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恢复植被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罚款;
3、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恢复植被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罚款。
5、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且造成轻度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元罚款;
2、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且造成中度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6元罚款;
3、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且造成强烈以上(含)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6、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执行标准
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罚款;
2、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且扰动地表面积在5公顷以下(0.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量5万立方米以下(编报告表),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且扰动地表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20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量5万立方米以上(含)20万立方米以下,处15万元以上(含)3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且扰动地表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量20万立方米以上,处35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执行标准
1、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建设项目的规模(占地或挖填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处15万元以上(含)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占地或挖填土石方量)均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处35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执行标准
1、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措施变更量达40%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含)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措施变更量达40%以上(含)60%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处15万元以上(含)3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措施变更量达60%以上(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处35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9、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经监督检查,已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经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处5万元罚款;
2、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经监督检查,仍继续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经监督检查,仍继续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处15万元以上(含)3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经监督检查,仍继续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不开展验收工作的,处35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执行标准
1、同一建设单位或同一项目,首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罚款;
2、同一建设单位或同一项目,第二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5元罚款;
3、同一建设单位或同一项目,第三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20元罚款。
11、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缴纳义务人逾期并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用1倍罚款;
2、在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缴纳义务人逾期并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用2倍罚款;
3、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缴纳义务人逾期并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用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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