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实施标准
取水许可实施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执行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 m3以下;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 m3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100 m3;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50 m3,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0m3以上;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 m3以上,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有阻挠执法检查、逃避处理行为的,处10万元罚款,有取水许可证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逾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3、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的,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但未改正或者未完全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不停止使用,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
执法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标准
1、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能力每小时10m³以下,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取水能力每小时20m³以下,逾期不拆除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能力每小时10-30m³,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取水能力每小时20-50m³,逾期不拆除的,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能力每小时30-50m³,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80m³,逾期不拆除的,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能力每小时50m³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取水能力每小时80m³以上,逾期不拆除的,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执法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上述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m³以下;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m³以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罚款;
2、上述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 -100m³;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50 m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上述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0m³以上;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m³以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执法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执行标准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尚未造成取水事实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设计取水能力在每小时50 m³以下,或者深层地下水设计取水能力在每小时10m³以下,已经开始取水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设计取水能力在每小时50 m³以上,或者深层地下水设计取水能力在每小时10m³以上,已经开始取水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执法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执行标准
1、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且取水超限额20%以内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但尚未造成受让方取水事实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2、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且取水超限额20%以上50%以下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且受让方已经开始取水未超过三个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3、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且取水超限额50%以上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且受让方已经开始取水超过三个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4、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8、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执法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执行标准
1、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报送符合规定的年度取水情况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报送符合规定的年度取水情况的,或者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配合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继续弄虚作假、态度恶劣、抗拒监督检查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3、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退水水质符合规定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或者虽采取措施但退水水质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罚款处罚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采取措施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9、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执法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执行标准
1、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到位的,除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到位的,除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经两次以上责令其安装但仍不安装的,除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10、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执法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执行标准
1、在规定期限内不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除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2、半年内第二次出现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除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半年内出现第三次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除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外,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11、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的
执法依据
《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
(2)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的。
执行标准
1、第一次查处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2、一年内出现二次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3、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节水设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后擅自停止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12、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执法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标准
1、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但尚未造成取水事实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非法取水不超过三个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非法取水超过三个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
执法依据
《安徽省抗旱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淮河以北地区应当鼓励对雨水的收集、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维持浅层地下水采补平衡;严格控制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确需开采深层地下水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执行标准
1、未经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m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10-50 m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50m³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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