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水利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3年版)
水利局办事指南要素 | |
服务名称 | 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
服务部门 | 泗县水利局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安徽省实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
办理条件 | 建设项目在河道及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内 |
所需材料 | 1、建设单位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工程实施方案,包括工程位置、界限、设计资料、图纸等 4、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初审;2、材料审核;3、水利局水政股分办、查勘、定位(需申请人参加);4、审查符合的,分管领导签批;5、工程监督验收;6、工程验收合格后,行政中心窗口发证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泗县经济开发区朝阳路与玉兰路交会处泗县水利局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557-7022179 |
监督电话 | 0557-7028271 |
水利局办事指南要素 | |
服务名称 | 取水许可证办理 |
服务部门 | 泗县水利局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 |
办理条件 | 直接从江河、湖泊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 |
所需材料 | 取水申请书;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资料;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初审;2、材料审核;3、水利局水政股分办、查勘、定位(需申请人参加);4、审查符合的,分管领导签批;5、同意许可的发文、工程施工监督验收;6、取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行政中心窗口发证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4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泗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企业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557-7095802 |
监督电话 | 0557-7028271 |
水利局办事指南要素 | |
服务名称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及扩建排污口设置审批 |
服务部门 | 泗县水利局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办理条件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及扩建排污口 |
所需材料 |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工程实施方案,包括工程位置、界限、设计资料、图纸等 4、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 |
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申请 2、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初审 3、水利局办公室分办 4、实地查勘(需申请人参加) 5、审批 6、放线定位 7、监督验收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泗县经济开发区朝阳路与玉兰路交会处泗县水利局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557-7022179 |
监督电话 | 0557-7028271 |
水利局办事指南要素 | |
服务名称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服务部门 | 泗县水利局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安徽省实施<水保法>办法》第十九条 |
办理条件 | 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 |
所需材料 | 1、建设单位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影响报告书 4、工程设计资料、图纸 |
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申请 2、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初审 3、水利局办公室分办 4、实地查勘 5、审批 6、监督验收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泗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企业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557-7095802 |
监督电话 | 0557-7028271 |
水利局办事指南要素 | |
服务名称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批 |
服务部门 | 泗县水利局 |
法定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第十一条;《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
办理条件 | 建设项目委托资质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后 |
所需材料 |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申请 2、建设项目概况 3、取水水源论证 4、用水合理性论证 5、退排水情况及对水环境的影响 6、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县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初审;2、材料审核;3、水利局水政股分办、查勘、定位(需申请人参加)4、市局组织专家评审;5、审查符合的,市局同意审批的发文;6、行政中心窗口发证 |
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聘请的专家费用除外)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泗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企业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557-7095802 |
监督电话 | 0557-7028271 |
水利局办事指南要素 | |
服务名称 | 水资源费征收 |
服务部门 | 泗县水利局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第460号令,宿州市政府宿政发[〔2013]〕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皖价商[〔2015]〕66号 |
办理条件 |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及应急抢险除外) |
所需材料 | 取用水情况及水表事业情况 |
办理程序 | 1、依据收费许可证告知征收依据、标准和征收方式。2、查抄水表,审核征收基数,制作缴费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缴费的单位和个人;3、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办理时限 | 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
收费标准 | 地表水0.08元/m³; 地下水,井深<0.15元/m³,井深≥0.30元/m³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泗县经济开发区朝阳路与玉兰路交会处泗县水利局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557-7022179 |
监督电话 | 0557-7028271 |
水利局办事指南要素 | |
服务名称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服务部门 | 泗县水利局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安徽省物价局 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60号) |
办理条件 | 开办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建设活动,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 |
所需材料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生产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 |
办理程序 | 1、依据收费许可证告知征收依据、标准和征收方式。2、查实占用面积,审核征收基数,制作缴费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缴费的单位和个人;3、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
办理时限 | 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
收费标准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计征。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销售额计征,其中井下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1.2‰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按销售额2‰计征,对已实行资源税改革的煤炭企业减半收费。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办理地点及时间 | 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指定的银行或 泗县经济开发区朝阳路与玉兰路交会处泗县水利局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557-7022179 |
监督电话 | 0557-7028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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