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泗水罚决字〔2024〕第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李*平 男 身份证号:342251962********
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山头镇找沟村
电话:139********
经查你(单位): 在泗县冠丰码头西侧老龙河南侧河道内堆放妨碍行洪的物体(船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2、 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图 现场执法照片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2、 /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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