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泗 水罚决字〔 2024 〕第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泗县博雅洗浴中心 (经营人)孟* 住所地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虹城街道****对面
联系电话 173****889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
经查你(单位) 在博雅洗浴中心东侧锅炉房内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2、 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图 现场执法照片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泗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4年 12 月24 日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
备注: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泗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或者通过 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缴款码 )。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执法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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