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泗 水罚决字〔 2025 〕第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梁*贵,男,身份证号:3413242003********住所地 安徽省泗县草沟镇秦桥村梁铺庄176号 联系电话 187********统一社会信用代 /
经查你(单位) 使用挖掘机在泗县草沟镇夏庙村唐河西岸时渡庄段毁坏堤防(大堤取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调查笔录
2、 现场勘验笔录
3、 执法照片
本机关根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泗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印章)
2025 年 6 月 16 日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
备注: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缴至 中国 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 地址: 泗县盛世豪庭小区西北角S7-3-1-3商铺 ),或者通过 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 缴款码 )。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执法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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